| 忻府區(qū)暴力襲警案,判了! |
| 2021年09月10日 10時44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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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秋之后 天氣忽冷忽熱 受“秋老虎”影響 人們的脾氣也變得躁動起來 小編提醒大家 面對多變天氣 切勿上頭 下面要說的這個人 就因脾氣上頭闖了禍 竟然跟警察動起了手 近日,忻府區(qū)人民法院運用“云間法庭”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暴力襲警案,這是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實施以來,忻府區(qū)法院審理的第一起襲警案件,被告人王某銘犯襲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。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銘因種種原因持刀對同村婦女宿某燈進行謾罵、威脅,宿某燈遂撥打110報警,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三交派出所民警銀某帶領輔警張某、協(xié)助工作的禁毒社工趙某趕往現(xiàn)場進行調查、處置。 調查過程中,被告人王某銘在自家房內將房門反鎖并阻攔民警進入,態(tài)度蠻橫,拒不配合。民警依法對被告人王某銘進行強制傳喚,過程中被告人王某銘對民警銀某等實施暴力襲擊。 庭審中,被告人王某銘辯稱,起訴書指控的不是事實,其沒有犯罪。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陳述、證人證言、被告人供述、醫(yī)院診斷建議書等證據證實,足以認定該案事實。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銘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民警及警務輔助人員,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普法小課堂 2021年2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確定罪名的補充規(guī)定(七)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)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結合司法實踐反映情況,對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確定罪名的規(guī)定》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(guī)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》作補充、修改,確定了一批新罪名,自3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明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為襲警罪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: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使用槍支、管制刀具,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,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根據兩高一部《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》,襲擊民警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,即無需致傷就可以構罪。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銘暴力妨害民警執(zhí)行公務的行為,無疑是對人民警察的極度不尊重、對法律秩序的公然漠視。人民警察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、人民幸福的保障者,對于觸犯法律者,民警要對其嚴格執(zhí)法,作為當事人或群眾,應配合民警盡快化解糾紛,而不是使用暴力抗拒的行為,再一次觸犯法律。 暴力襲警不僅沖擊了法律底線 也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 傷害廣大人民警察的職業(yè)榮譽感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營造人民警察良好有序的執(zhí)法環(huán)境 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 將依法懲治 絕不姑息 (責任編輯:蔡文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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